先说一下,直接关于郑爽的解读是不会写的,实在看不了那个小作文,忍着看完也觉得根本不需要用正常思维和公关角度去分析、评论,“狗屁”2个字就概括了。随着昨晚6点半官宣解除全部合作,郑爽成为Prada所有代言人中“寿命”最短的,距离1月11日的上位,仅仅过去8天。另外还有一个传闻,说Prada的公关,因为郑爽这个事情被开除了。里面有几个关键字,“没有到过总部”、“代言是花钱买的”、“只是新年推广”引发我们搞PR社群(扫描文章底部二维码加入)的一大波讨论。我个人认为,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不高。Prada的公关会不会走我不知道,但是这些关键信息问题还是挺大的。我手里为公司签过的代言人包括林志玲、郭采洁、刘涛、鹿晗、谢霆锋等,结合Prada,大概说下公关职能和代言人之间的一些知识点。1、Prada之前官宣的是“代言人”,而且是没有限定词的那种,就不会是单次合作。代言合同一般是对明星一段时间内的身份认定,是个整体性的合作,除了包括代言人这个称呼的使用,还会有出席活动、拍摄广告、自媒体的宣传配合等一系列工作内容。
Prada的另外一位代言人蔡徐坤,之前和NBA合作时候,是这样标注的:“新春贺岁形象大使”,完全可以看出来是临时性合作。2、原则上,品牌部和公关部负责选“代言人”。
正经代言人需要跟品牌调性吻合,也需要进行风控考量,不是单纯的市场营销行为。从这个维度来看,郑爽出事,我觉得Prada挺活该的。
因为现在电商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部划分成本的时候,把请艺人的钱算入营销端的“业务推广费”,导致业务部门有了直接“选人”的权利,谁出钱谁是老大呗。
我们经常看到那些与品牌调性不符合的艺人与品牌越来越绑定,也就不奇怪了。
Prada的例子算是个教训。说不听呢,就等现实打脸,也挺好的。
3、中国区公关的工作,是给global推荐合适的人。
我们都知道像Prada这样的国际大公司决定权在总部,但总部是搞不清楚每个地区的艺人谁是谁的,他们拍板主要靠2个依据,一是区域公司给的推荐,二是看数据。郑爽的数据肯定是好的,毕竟粉丝这么……彪悍。那么,另外就看中国区是怎么给总部推荐郑爽的了。
之前那个图片上说的“花钱”,在这个环节是有可能发生的。我没有说Prada的中国区公关有问题,我只是说,行业内有这样的操作:通过“公关”公关部,而让自家艺人出现在代言人的推荐名单上。那么,撇除钱不钱的不谈,只要郑爽不是global直接指定的,那么中国区公关就是有责任的。
4、对于顶级大牌和跨国公司来说,“全球代言人”才代表了全面认可。按照“代言人”鄙视链,“全球代言人”才是金字塔顶端。对于大牌和全球性公司,一年合作的明星好几百,什么“挚友”基本就是一次性的,顶着”代言人“身份的都有好几十。只有“全球代言人”给的最谨慎,是品牌的脸面和形象,代表品牌在全球露出。5、因为流量迭代速度加快(说不红就不红了)、艺人频频翻车(说出事就出事了)和新渠道形式的兴起(说要视频就要视频了),品牌也更愿意使用“短期合作”的形式进行合作,便于随时调整,也可以规避风险。6、另一方面,新广告法之后,艺人对于“代言人”的名头也更加慎重了。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都有相关规定:主要代言人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过行政处罚的,3年内禁止代言;代言人承担的民事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实施虚假广告发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达到《刑法》追诉标准,也可能成为虚假广告发布罪的共犯,追究代言人刑法责任。也就是说,品牌出了问题,艺人可能最高要接受不是赔钱就能解决的刑事责任,以及3年什么品牌都不可以接代言了。所以,15年之后,我们就看到了品牌体验官、品鉴官、特邀创意官之类的一大堆称呼,以及各种“入职公司”。前几天,华为二公主出道,我的小伙伴S还说,不知道二公主需不需要“自费代言”,就是自己花钱,给品牌做代言。不过,大品牌的“代言费”是远低于大众想象的,很多时候,真的就是意思意思。还是之前蔡徐坤和NBA那个事情,有被爆出来说其实NBA一分钱没花。艺人肯在“代言费”上让步,当然是为了抱大腿拉高自家的身价和获得大牌在投放上的曝光量。大牌加持之后,大牌没付的“代言费”,最终还是可以从其他品牌身上赚回来的。注意,这是绝对大品牌的特权,想清楚你家品牌什么地位。上文:华为二公主姚安娜出道遭群嘲,难道天浩盛世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