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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

作者:admin 日期:2022-11-12 01:32:57 点击数:

商业银行票据大案工行华信案

案例陈述1。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几乎首当其冲。华信在中国票据市场上的雄起几乎首当其冲。该行不到100人,票据业务资金最多只有几亿元,但年票据贴现规模高达数百亿元,被业内称为华信现象。华信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改革试点行,资金业务闻名全国。其前身是华信资本市场,成立于1992年。1997年,随着全国统一金融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华信基金市场改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华信支行。同年11月,华信支行被改组为票据专营机构,专门从事票据贴现和贴现转让。由于当时票据业务刚刚起步,华信支行以其快速、敢于行动的工作状态在业内享有盛誉。有一段时间,中国工商银行华信支行门庭若市。受市场诱惑和华信支行成功典范的影响,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河南省分行开设票据业务。此后,河南成为中国票据业当之无愧的重镇。1999年,华信支行存款规模不足15亿元的贴现业务量高达131亿元,贴现44亿元,贴现62亿元,发行票据超过20亿元,利润超过7000万元。2.当一起1.3亿元的票据大案爆发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华信支行从未离开过被称为票据行业黄埔军校的噩梦。2003年10月31日,华信支行94名员工中有39人被解雇,其中大部分来自支行票据中心;11月1日,公安部门调查了7人。与此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紧急停止了河南银行的账单业务。华信支行清理业务后,原址更名,华信支行完成了所有使命。3.2005年7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判决。2002年11月初,珠海某公司董事长谢(另案处理)急需资金。经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融资活动的经纪人陈明泉、陈启红、梁永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李静分行前行长黄学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经纬分行前副行长、票据中心主任杨红霞。陈明泉建议中国建设银行丽景支行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回购进行融资,但丽景支行没有资格从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因此六人决定在讨论后使用虚假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资金。谢某、陈明全负责私刻公章,伪造黄学良办理手续所需的各种印章复印件和银行工作人员工作证样本。2003年2月,谢某、陈明全、陈启红等人携带5000万元假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在杨红霞的指导下,陈启红、陈明泉、梁永权等人填写了汇票及相关资料,然后黄学良在汇票上私自印有李静支行结算专用章。杨红霞介绍,梁永泉等人将伪造的汇票、文件等资料带到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华信分行,被告张英辉担任客户经理,经银行批准,转让现金4940万元。为了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对汇款的监督,杨红霞、张英辉、梁永权在郑州商业银行政街分行私下开立了李静分行账户和中科信公司账户。4460万元通过这两个账户转入谢公司,其余480万元由几个人私分。2003年4月初,杨红霞、梁永权、张颖晖、谢某等人再次伪造8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从华信支行骗取7893多万元现金。其中,3954万元转入张颖晖姐夫的公司,3589万元转入谢某的公司,350万元被剩余人私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永权、杨红霞、陈明泉、张颖辉、黄学良、陈启红伪造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巨额资金,犯罪金额达1.3亿元,造成6000多万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票据诈骗罪。因此,根据被告的犯罪数额和情况,被告梁永权、杨红霞被判处死刑;陈明泉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张英辉被判处无期徒刑;黄学良被判处15年监禁;陈启红被判处14年监禁。(2)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公布的票据案例称,中国工商银行河(据有关方调查,该公司是以其父亲的名义注册的)。2002年仅为大连某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自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收取了210多万元的好处费。此案的公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票据的关注。该公司于2001年7月在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附85号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审计报告的措辞严格指出:‘账单包装公司’充斥着河南账单市场,一些商业银行相互勾结,为非法利润开绿灯,对账单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审计部门发现,河南省有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包装公司,即账单包装公司,专门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然后到银行进行账单折扣,非法盈利。一些票据包装公司甚至由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开办。个别银行还与这些公司串通,从中获得利益费人小金库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报告称,据了解,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一家分行办理汇票贴现47亿元,其中60%以上的汇票由数十家汇票包装公司包装,仅在分行就收取了400多万元的好处费。主要方法是先注册成立皮包公司,然后通过各种关系联系门票来源,再找贴现利率低的银行办理贴现,最后将贴现资金转回原贴现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利益费。本报告列出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事实:2002年,洛阳芬莱贸易有限公司为大连一家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装银行承兑汇票,在工行某分行办理贴现业务49260万元,收取344524.25元。审计部门根据线索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公司从企业收取了210多万元的票据包装福利费,其中大部分被个人提取,其中27.5万元转入员工及其妻子的储蓄存折。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华信分行的几名员工于2002年7月成立了郑州新杰贸易有限公司。仅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他们02年7月至2003年3月,就收取了115万元的好处费。其中大部分是个人以现金方式提取的,其中华信支行一名员工一次性提取20.5万元。审计报告指出,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一整套相当复杂的流程,如签票、背书转让、查询、贴现、资金转让等。该程序的运行必须由融资企业、账单包装公司和银行共同完成。其核心是为一些非法融资企业提供快速融资的渠道。经审计延伸,发现这些融资企业(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获得的贴现资金主要用于返还银行到期贷款,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贴现资金流向高风险股票和证券市场。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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