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伦理学的发展阶段:包括产生、全面发展、新突破阶段
一般来说,西方企业伦理学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产生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面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新突破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1)产生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的企业经营丑闻,包括行贿受贿、规定垄断价格、欺诈交易、污染环境等,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要求政府进行调查。美国政府于1962年颁布了《对企业伦理及相应行动的声明》,表达了政府对企业伦理的极大关注。同年,威廉·洛德(William Ruder)在美国管理学院联合会成员中发起了一次有关开设企业伦理学必要性的调查,被调查者普遍认为企业伦理学应成为管理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当时多数大学未开设这门课程;1963年,T.M.加瑞特(T.M.Garrett)在其《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倡导公司之间的竞争要以道德目的为本。同时,传统理论则认为企业无社会责任可言,也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20世纪70年代前后,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争议颇大,出现了三个主要派别:一是以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利润学派,他们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追求目标,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像大自然界中得以生存和繁衍的“适者”们的正常行为,并特别指出:“使预期收入最大化或者试图在这么做的企业将得以生存和繁荣,然而其余的则会衰落甚至破产。这样,通过一个自然选择过程,普遍存在的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弗里德曼实际上是不承认企业应负社会责任的,企业管理者只需要为其股东谋取最大的利润就是对社会的最大贡献,无须关注什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以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作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企业,其社会责任是指经济责任以外的责任,如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对政府和社区的责任、对公众的责任、对顾客和雇员的责任等。三是以S.P.塞西(S.Prakash Sethis)为代表的调和派,主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中同时包含利润目标和伦理目标。同时,还存在日本和美国企业伦理模式的相互借鉴、经验总结和提升。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