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主体的特点
从以上对公共管理主体范围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解决公共问题的组织和个人,具有以下特点:(1)公共性。从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性质和目的来看,公共管理主体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服务社会公共生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权力。(2)法制。一是公共管理主体主体的权力设定。 二是行为合法。第三,定权限。 四是法律保护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行为, 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干扰。(3)多样性。由于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公共管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组织,还包括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第三部门。(4)网络性。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进行了合理的多元化分化和相互渗透,不同主体相互合作和监督,呈现出良性的互动关系,网络结构更全面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5)发展。随着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加入公共事务管理,具体承担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公共管理的主体结构逐渐从封闭到开放,呈现出与时代共同发展的特点。总之, 传统的公共管理采取行政手段,使政府组织成为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全面干预和缺乏责任导致效率低下。 政府完全控制着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 为此背负着沉重的负担, 行政效率也很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将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应对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现代公共管理要求越来越多的管理实体参与公共管理,公共管理实体的多样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